近期,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理局、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政策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背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将开始执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省经信委、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嘉兴市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生产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含三、四轮电动车)。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本市生产和销售。
销售企业应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鼓励销售企业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配备安全头盔。
三、产品公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公告》。新国标实施后,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后上道路行驶。
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四、登记和上路
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有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不得载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未满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安装防盗装置,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驶。
五、部门职责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自行车等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对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经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负责新国标的宣传贯彻,积极鼓励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按新国标组织生产和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流通领域新国标和过渡期政策的宣传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等安全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人:市经信委行业办,周淼,电话:8252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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