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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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 |
《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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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
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
4 |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
《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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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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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证书,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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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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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2、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6、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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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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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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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2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万元以下罚款;3、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2倍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万元以下罚款。 |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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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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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购进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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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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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1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警告;2、违反2-3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4-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5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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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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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7 |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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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供能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年供能5吨-10吨标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1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
8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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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000吨-10000吨标准煤,处3万元罚款;10000吨及以上标准煤的,处5万元罚款。 |
9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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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10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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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