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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公告
发布日期:2009-06-17 来源:www.jxet.gov.cn 浏览次数: 字号:[ ]

嘉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精神,现将嘉兴市经贸委《市场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墙改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能源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予以公告。

 

 

嘉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市场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2

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备案及变更的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

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3

未按照规定填制酒类随附单的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拒不改正的

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4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销毁违法证据的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情节轻微的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5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少于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不到1年。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未按照规定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书面说明,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情节一般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特许人未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信息、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情节严重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墙改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违法违规使用粘土砖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2

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已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违法行为初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已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3

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按时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

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能源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

《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4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5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证书,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1、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1、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2、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6、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1、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2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万元以下罚款;3、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2倍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1、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1、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下罚款;2、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购进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违反1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给予警告;2、违反2-3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4-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5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6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年供能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年供能5吨-10吨标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10吨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8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5000吨-10000吨标准煤,处3万元罚款;10000吨及以上标准煤的,处5万元罚款。

9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0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