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信息发布机关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快捷便民。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或者从网站上下载。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www.jiaxing.gov.cn)或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或者信息发布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室,当场提出申请。如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直接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各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及信息发布机关收到申请后即进行网上登记,可以当场答复的,由受理申请的信息发布机关直接出具《依申请公开现场答复表》,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信息发布机关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审查的主要内容:保密工作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二)信息发布机关受理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相应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2.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在能够确定受理机构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受理机构的相关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并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除当场答复、申请人当场签收外,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信息发布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妨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答复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经查验核实后,可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依法予以更改,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机关无权更改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转送到有权更改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申请人在公共查阅点查阅或抄录政府信息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工作人员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信息发布机关在受理依申请信息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的监督投诉,并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有关信息发布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机关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行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 说明:个别条款已根据国务院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