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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FC03-2022-0005 文号: 嘉经信数产〔2022〕76号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2-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4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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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经信(商、发)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安全、规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组织管理

(一)本细则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和时段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以下简称“测试与应用”)等活动。

(二)支持机场、港口、园区等特定场所,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路面巡查、养护作业等应用领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培育智能交通领域新业态。

(三)嘉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共同成立嘉兴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和技术发展,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智能化建设。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的道路、区域,报嘉兴市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的道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照明等)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3.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者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7个月;

4.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全覆盖。

(五)建立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机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六)联席工作小组委托具有行业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符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独立的技术论证报告。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技术论证报告负责。

(七)支持嘉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授权规定,积极推进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浙江嘉善)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加快培育车联网产业。

二、测试与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

(一)测试与应用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者示范应用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3.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4.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具备对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6.具备对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7.具备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安全保障体系;

8.具备对测试与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9.具备养护和维修道路智能化配套设施的能力,负责测试道路的智能化配套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条件1至10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应用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协议;

12.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试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的座位险或者每人不低于200万元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申请完全自动驾驶测试与应用的主体除满足条件1至12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建立远程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

14.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用于车辆与远程平台实时移动通信。

(二)测试与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本市测试与应用区域有关道路情况,小型汽车驾驶人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中、大型汽车驾驶人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7.经测试与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参与示范应用的驾驶人原则上应完成同款车型不少于50小时或500公里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测试与应用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3.具备人工操作(包括远程控制)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4.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7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如有);

(6)软件版本信息;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情况(如有)。

5.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测试与应用车辆网络异常或者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然能够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6.具有显著的标志图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全自动驾驶车辆除满足条件1至7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8.具有系统冗余,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者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并通知操作员进行人工接管或者进行远程协助;

9.能清晰分辨控制命令来源。

三、道路测试申请

(一)道路测试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完成前一阶段道路测试并且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事故的,方可从简单环境道路测试升级为复杂环境道路测试。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主体具备相关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接相应责任,可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应包括:

1.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2.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3.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4.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5.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8.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9.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检测报告;

10.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三)按照审慎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复杂环境道路测试。申请复杂环境道路测试应当先完成简单环境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并提交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功能检测的相关材料,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等。

(四)具备完全自动驾驶能力,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应当先完成该申请道路或范围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通用功能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并提交车辆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机制、验证情况和相应承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产品网络安全过程保障等说明材料及整车网络安全测试验证情况说明(包括测试指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测试结果等)。

(五)道路测试办理流程:

1.道路测试主体向县(市、区)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

2.属地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经信、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完成以下事项:实地勘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道路测试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属地将测试主体安全性自我声明、专家评审结论、属地审核意见等材料提交嘉兴市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

4.嘉兴市联席工作小组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

5.测试主体凭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嘉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且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内。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测试主体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六)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注明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道路测试时间、路段等信息。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七)如需变更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的,由道路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联席工作小组重新确认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时间累计计算。

(八)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应当说明必要性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于车型、设计运行范围、软件系统和硬件配置相同的车辆,经过第三方机构一致性抽检后,无需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九)已获得长三角三省一市和列入国家工信部试点示范城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和主体,凭所在区域确认的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报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后,可变更为嘉兴市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十)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配重的货物外,测试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四、示范应用申请

(一)示范应用主体和车辆完成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在已测试道路或范围内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应包括:

1.已完成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或总结报告;

2.示范应用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承诺等;

3.志愿者招募方案或者物流方案、风险告知书、应急保障方案等,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的座位险或者每人不低于200万元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三)示范应用办理流程:

1.示范应用主体向县(市、区)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经信部门提出示范应用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

2.属地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经信、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完成以下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符合相关要求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属地将示范应用主体安全性自我声明、专家评审结论、属地审核意见等材料提交嘉兴市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

4.嘉兴市联席工作小组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

5.示范应用主体凭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嘉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且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内。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注明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路段等信息。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五)示范应用过程中,可以按规定搭载相关人员或者货物,但不得超出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风险告知书和应急保障方案,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举措。

五、测试与应用管理要求

(一)测试与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测试和应用活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二)测试与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测试与应用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与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三)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与相关网络运营商对测试与应用范围内的移动通信信号传输质量、车辆之间的联络状态、远程平台、冗余系统进行严格的初始检查与监测,确保远程平台和车辆正常运行。

(四)测试与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五)测试与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测试与应用驾驶人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定期对测试与应用驾驶人开展自动驾驶系统专业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培训。

(六)测试与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测试与应用阶段性报告,测试与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七)联席工作小组在每个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周期内组织不少于一次联合督查,属地经信、公安、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确保测试与应用安全有序。发生以下情况的,联席工作小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测试与应用:

1.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的(无责除外);

2.发生侵害志愿者或者乘客利益、违规泄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发生非法收集路况信息或者用于商业用途的;

3.未按照确认的车辆、路段、时间、驾驶人等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

4.瞒报交通违法和事故、提交虚假报告和数据、虚假宣传、扰乱正常秩序的;

5.无故消极停滞测试与应用活动的;

6.经相关主管部门评估,认为测试与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被暂停或者终止测试与应用的,1个月内不得提交申请;对累计2次被终止测试与应用的,联席工作小组不再受理该主体的相关申请。暂停或者终止测试与应用,应当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或公告牌证作废。

(八)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软件升级进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九)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数据收集、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完整和可用;

2.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告知;

3.测试与应用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需要出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不得对外发送虚假数据信号,干扰其他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5.在全国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完成车联网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

(十)测试与应用主体应该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置工作。

1.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与应用驾驶人进行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财产损失或伤势明显轻微、车辆可移动的交通事故,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驶人应当组织当事人疏散到路外安全点,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将相关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发生人身伤亡或车辆无法移动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及时抢救伤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等待交通警察到达现场,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4.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涉事主体应当立即暂停测试与应用工作,并于24小时内将事故信息、5日内将事故分析材料报送联席工作小组。

5.市联席工作小组根据交通事故等级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判定的责任程度,对涉事主体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涉事主体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与应用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嘉经信数产〔2019〕12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相关术语

2.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表


关于印发《嘉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经信数产〔2022〕76号)(盖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