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氢能办各成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经商市级相关部门同意,现对《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嘉经信技装〔2022〕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将该文第二条“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的第二部分:补贴车辆为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并承诺在嘉兴参与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应用城市群四年示范期内(以下简称“示范期内”)不得迁出我市。修改为:补贴车辆为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6日
原文件:《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嘉经信技装〔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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