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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技术创新与新智造)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7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南湖区经商局、财政局,秀洲区经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

现将《嘉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技术创新与新智造)补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嘉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技术创新与新智造)补助操作细则

为推进智造创新强市建设,支持和引导市级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嘉兴新制造“555”行动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0〕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22〕1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23〕3号)《嘉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财企〔2021〕41号)《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操作办法(试行)》(嘉经信办〔2021〕18号)等文件,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支持方向与标准

(一)企业创新载体建设

1.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企业新智造培育

3.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中对2023年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示范企业、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5.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奖励。

(三)企业创新项目研发

6.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已获省级认定奖励资金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不再进行重复补助,各级资金政策不一致的就高执行。

7.对经认定的“浙江制造精品”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8.对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9.对通过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项,以通过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证书时间为准。

10.对通过验收的市区技术创新项目,经审计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含税)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四)企业首台(套)装备保险

11.对近三年被评为首台(套)装备的产品,购买保险险种为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首台(套)装备保险保费,在投保费率2%的上限内按保费的70%给予补偿,单台(套)销售价格(含税)高于50万元的同一台(套)装备补助数量累计不超过20台(套),或者单台(套)销售价格(含税)不高于50万元的同一台(套)装备销售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逐年实施补助,同一台(套)装备年保费补助不超过50万元,最多不超过3年。已获国家和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不再给予重复支持。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截止日无下列情况:企业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信用中国“浙江”网站)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企业。

(二)申报程序

1.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并给予奖补的项目在当年度下达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中予以公布。

3.各区根据当年度下达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清单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认定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廉洁诚信承诺书(附件2);

5.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省级工业新产品、市区创新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和验收通过证书或产品鉴定(验收)意见;

6.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需提交:

(1)首台(套)装备认定文件;

(2)首台(套)装备销售正规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完成交付的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

(3)首台(套)装备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

(4)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承诺书(附件3)。

三、其它事项

1.以上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市本级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的50%。

2.以上政策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产品(不含首台(套)装备保险)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不重复进行奖补,按就高原则执行。

3.本操作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关奖补项目从2022年9月1日起算,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信资金(技术创新与新智造)申请表

2.申报单位廉洁诚信承诺书

3.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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