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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FC03-2024-0001 文号: 嘉经信产业〔2024〕11号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4-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0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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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

为加快推动我新材料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

 2024219

 


《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规范首批次新材料的认定管理,加快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促进我市新材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范围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

市级首批次新材料申报领域: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树脂〔工程塑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高端合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纳米材料、柔性电子材料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三大类别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首批次新材料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经营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建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的企业。相关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申报产品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拥有核心技术,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产品的原理设计、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等),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近三年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申报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申报单位拥有申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采用目录认定方式的,产品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不在上述目录中的产品,可以采用推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3个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4.具备产品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能力。产品满足《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7-9级要求,并已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

5.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存在如下情形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相关产品已获得过首台(套)产品认定,且申报产品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市级首批次新材料申报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市级首批次材料名单。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申报材料

(一)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规模、研发能力、行业地位等。

2.申报产品技术情况,包括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技术先进性,工艺、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哪些突破,技术发展方向与趋势,目前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

3.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际市场空间及趋势等。

4.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内市场空间及趋势等。

)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与目录中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与申报产品相关文件的清单。

)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等报告。

)申报产品实现初次销售的合同、与主要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应用情况报告等材料。

其他附件(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及产品荣誉、获奖证明材料)。如采用推荐认定形式,须提供本领域院士或3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及专家职称材料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十)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廉洁声明。

、管理措施

(一)市级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二)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市级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获认定资金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

(三)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嘉经信产业〔2024〕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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