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现就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大政府规章制度出台力度,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4年7月初审)。
2.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2024年9月初审)。
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2024年11月初审)。
4.浙江省城镇社区建设条例(省建设厅起草,2024年11月初审)。
5.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4年5月初审)。
6.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2024年7月初审)。
7.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起草,2024年9月初审)。
(二)需要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2024年7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2.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修订)(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起草,2024年7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3.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2024年9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4.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修订)(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起草,2024年9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预留2—3件“小快灵”规章项目指标,用于解决改革实践急需、群众诉求强烈、涉及政府部门责任落实的立法事项。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2.浙江省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办法(省国动办起草)。
3.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4.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粮食物资局起草)。
5.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6.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省地震局起草)。
(四)需要推动废止或者修改的规章。
1.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3.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4.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抓好贯彻执行,确保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执行的严肃性,严格控制年度立法项目数量,拟新增由省政府提请的初次审议法规项目,需报省政府同意。拟使用预留规章项目指标的,经省司法厅审查研究后,报省政府同意。在立法过程中,根据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践需要,各有关单位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调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相关措施按法定程序报国家统一授权后实施。
各起草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协商协调等工作。送审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审慎出台涉及增加基层财政支出、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凡涉及增加的,应当进行科学测算和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按时报送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报送送审稿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经沟通直接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向省政府提出不予启动立法审查工作的建议。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妥善处理分歧,努力达成共识。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专委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对重大问题未达成一致,文本质量不高、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重大程序瑕疵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者由起草单位按程序申请省人大常委会延期审议。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坚持立法与普法良性互动,推动建立“一起来立法”政府立法征集意见平台,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满意度和影响力。